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单位:
《镇江新区专利奖励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专项资金对我区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和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个人专利创造积极性,提升驻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结合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创造补助: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境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
(二)专利运营和管理能力补助:专利质押和专利入股、专利转化、专利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企业。
(三)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资助。
(四)专利奖励:国家和省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驻区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五)园区知识产权特色工作建设。
第二章 专利创造补助
第三条 专利资助的条件及标准:
(一)条件
1. 依法在新区注册的法人(以下称单位),可享受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境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资助;新区个人以新区为地域申请的专利,可享受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国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资助。
2. 申请专利资助的专利权应该权属明确,属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新区单位(个人)需为第一专利权人和缴费主体,且由其中第一专利权人提出申请,只享受一次专利资助。
3. 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确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为准,专利申请与授权各级资助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国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资助,已享受省、市资助的专利,在区级资助时,实行差额补贴。
(二)标准
1. 单位专利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对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予以资助。未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件总额最高9000元;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件总额最高5500元;对单位首件授权专利,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单件总额最高11000元。
国内实用新型授权:对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满5件的单位(单位首件授权专利不受此约束),对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予以资助。未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件总额最高1700元;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件总额最高800元;对单位首件授权专利,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单件总额最高5000元。
境外专利: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予以资助,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每个国家(地区)资助不超过2万元,通过PCT途径申请的每个国家(地区)资助不超过4万元,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予以资助,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6万元(含申请阶段和授权阶段),通过PCT途径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万元(含申请阶段和授权阶段),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
境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从发明专利授权日开始计算年限,对实际支付的年费予以资助,2-4年单件每年资助最高600元,5-7年单件每年资助最高1000元、8-10年单件每年资助最高2000元;对一次性缴纳多年年费的,按上述标准逐年支付。对单位购买的授权发明专利的年费,以该专利初次授权时间计算。
2. 个人专利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对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予以资助,单件总额最高5500元。
国内实用新型授权奖励:对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予以资助,单件总额最高800元。
境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从发明专利授权日开始计算年限,对实际支付的年费予以资助,2-4年单件每年资助最高180元、5-7年单件每年资助最高300元、8-10年单件每年资助最高600元;对一次性缴纳多年年费的,按上述标准对年费予以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专利运营和管理能力补助
第四条 专利质押和专利入股
对新区单位因专利入股、专利质押贷款等进行的专利评估实际费用予以补贴,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最高2万元;已享受上级补贴的,在实际发放时予以差额补贴。
第五条 专利转化
支持企业加快产品转型升级,对购买或许可使用高校院所专利成功实现产品转化的,如上年度产品实现销售500万元,对于企业购买专利和许可使用的费用,根据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最高5万元。
第六条 专利数据库建设
鼓励单位进行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专利信息分析;未承担过市、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密集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的单位,以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每户最高1万元;已享受上级补贴的,在实际发放时予以扣除。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企业
未承担过市、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密集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的单位,首次通过第三方认证验收合格的资助3万元、通过省级绩效考核合格的资助2万元,每个单位资助最高3万元。
第四章 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资助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以新区注册单位为申报主体,支持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二)单位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或绩效评价。
(三)已承担过省、市资助专利微导航项目的单位不能申报本项目。
第九条 资助办法
(一)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布局,围绕单位核心产品,深化专利竞争态势分析,开展国内外专利布局和专利微导航;培育和授权一批竞争力强、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实施期内申请发明不少于10件、PCT专利不少于2 件(需进入国家阶段),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率不低于40%。
(二)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两年,经新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符合条件的资助额度为20万元。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计划下达后拨付项目资金的50%,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剩余50%项目资金。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十条 被评为国家专利奖的专利,按国家、省、市资助最高额的1:1给予配套奖励;被评为省级专利奖的专利,按省、市资助最高额的1:0.5给予配套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秀企业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驻区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对在新区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含分所),代理新区单位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代理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5万元。
第六章 园区知识产权特色工作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各镇、街道和园区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等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通过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产业专利分析,把握产业链中关键领域的核心专利分布,预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技术发展重点方向和市场需求热点方向,支撑产业创新发展和高端发展,实现产业发展从低端到高端、产品从制造到创造与制造并举的转变。
第十三条 开展知识产权各类园区、示范区、特色小镇等创建,对具体承担建设的各镇、街道和园区,建设期内每年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合理有效、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为原则。
第十五条 新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受资助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受到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知识产权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稽查和审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予以处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利创造补助部分,申请和授权各级资助不高于已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其中国内专利已享受省、市资助的,实行差额补贴;同一专利在本政策实施前已享受过申请阶段资助的,在授权资助阶段予以核减;专利转化、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企业奖励,已享受上级补贴的,可重复享受;对境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年费给予多年一次性资助,但在期间将专利对外转让的,新区财政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不予补贴。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与本政策冲突,则自相关政策印发之日起,相应资助停止发放。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度申请和授权的专利适用此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高地建设的意见》(镇新办发〔2016〕16号)中“加强知识产权建设”部分、 《镇江新区研发机构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镇新办发〔2018〕38号)中“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部分有关内容涉及专利的资助和奖励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信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镇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